在婚姻这场人生的旅程中,夫妻双方有时会因意见不合而分道扬镳。然而,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许多夫妻因图省钱而选择了从网络上随意复制的模板,却忽视了专业婚姻律师的宝贵建议。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日后无法想象的麻烦。
以下是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陷阱”及相应的案例解析:
一、抚养费未明确约定,追讨成难题
案例:小董与妻子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抚养费,四年后经济能力有限,试图追讨女儿的抚养费,却困难重重。
分析:由于《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抚养费,小董无法向前妻追讨之前的抚养费。若日后孩子实际需要增加或自己经济困难,再追讨已变得非常困难。
建议:即使经济条件再差,离婚时也要明确约定抚养费,以便保留追索权。
二、探视权未明确约定,探视受阻
案例:王健和张娜离婚后,因探视权未明确约定,王健一年只能见女儿几次,且每次都被女方带走,后来女方甚至拒绝让他见孩子。
分析:探视权不明确,使得探视变得困难重重。
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并考虑孩子的意见。
三、财产赠予孩子,撤销难
案例:大喜和小欢离婚时,约定将价值500万的房产赠予女儿。后因女儿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想撤销约定,却遭女方拒绝。
分析:离婚时赠予子女的财产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男方不能随意撤销。
建议:离婚时直接约定房产归夫妻任何一方,再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另一方。
四、经济补偿款约定模糊,执行难
案例: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男方需在深圳为女方购置房产,但男方一直未履行,女方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分析:协议中未明确房产的具体地址,执行时成为难题。
建议:若约定经济补偿,应明确数额、时间和方式,以便日后执行。
五、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隐患多
案例:李某与冯某离婚时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李某发现冯某在离婚前购买了房产,要求分割。
分析:因未明确各自财产范围,冯某以约定为由抗辩。
建议:在约定各自名下财产时,最好列明具体财产,并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结语:离婚协议书虽小,作用不小。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避免日后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