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这意味着,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当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在实际发生后还可以另行起诉,但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这些费用是必然发生的,那么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获得赔偿。
二、关于误工费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那么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受害人轻伤的赔偿中,医疗费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是首要的,接着是误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对于导致受害人轻伤的赔偿,首先取决于肇事人的态度。如果态度不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他们可以选择起诉或要求更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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