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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又出新标准附:盗窃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对盗窃油气行为犯罪未遂的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文件对涉及盗窃油气行为的犯罪未遂情况进行了界定,包括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 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 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3. 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还详细列出了盗窃定罪量刑的一般标准、地方标准、特殊标准以及其他标准,如盗窃文物、违禁品、发票等情形的处理,并对罚金标准、免刑标准、数额认定和计算等进行了阐述。

盗窃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地方标准

(此处插入原有图片)

特殊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3)至(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标准

  • 盗窃文物: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违禁品: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盗窃发票: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未遂追诉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罚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免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被害人谅解的;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数额认定和计算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 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 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 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
  •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国有档案;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分别按照刑法其他相应条款进行定罪处罚,不适用上述标准。

【主要司法依据】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 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 最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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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权湘珊
    2024年11月26日 05:43:43
    虽然法律条文有变化,但是遵纪守法仍然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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