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21日电,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四部门于21日联合发布了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审?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针对人口流动增多及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若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对于“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界定,则参照相关部门印发的标准执行,方便实践操作。
取保候审人员不得去这些地方,见这些人!
为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这些场所、人员、活动均与案件相关,旨在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再次犯罪或干扰诉讼。
关于保证金有何要求?
《规定》明确了保证金的起点数额及确定方式。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保证金,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此次《规定》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