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了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赔偿损失是为了补偿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其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基于这一属性,不能事先约定损失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基本案情】
泰驰公司与林雷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同意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赔偿数额。如果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林雷离职时未提前通知公司,泰驰公司主张赔偿金,因其未证明因林雷离职产生的实际损失,故仲裁委未予支持。泰驰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泰驰公司未能证明因林雷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虽然双方书面约定了赔偿金额,但这一约定仅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因此法院难以支持泰驰公司要求林雷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公司上诉】
泰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林雷如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确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该赔偿数额按照林雷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林雷擅自离职,未给公司任何提示和协商,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应依法赔偿。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关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平均工资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补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其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因此,双方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其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它受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法特征影响,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不存在泰驰公司为林雷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泰驰公司与林雷预先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的数额,与法有悖,该约定当属无效。泰驰公司未能证明因林雷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泰驰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泰驰公司向林雷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