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这意味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财产处理,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但如果涉及非日常需要的重大决策,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在涉及到第三方时,若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夫妻双方的决定是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在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相较于男性仍显不足。为保障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并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离婚而急剧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倾向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时,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适当的倾斜照顾。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若离婚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引起的,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这里的“过错”包括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由于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破坏了夫妻情感,因此,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伤害。
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应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应使分割后的财产继续发挥其原有功能。例如,对于一方的工作、职业所需的工具、图书,应分给需要的一方;对于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应考虑其来源;对于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给有经验和能力的一方。同时,在分配生活必需品时,需考虑到当事人和子女的实际需求。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享有自由协商的权利。在自由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处于无外来压力的状态。自由协商的结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受理。法院在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任何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应被当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房产分割有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房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分割原则,同时结合房产的实际情况,如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哪一方出资购买等,进行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