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促进就业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法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需招用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应包括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由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签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五章 工资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并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赔偿等。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事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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